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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規定看護工指受僱於家庭從事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
申請資格
被看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A.重症案件
- 未滿80歲,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35分以下)
- 80歲以上,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或吞嚥障礙中度者
- 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
- 失智評估量表 (CDR)2分以上者
- 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持診斷證明
- 1年內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 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70至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持診斷證明
B.一般案件
- 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
- 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3級,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
- 如為罹患失智症,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並於CDR(臨床失智量評估表)載明1分以上。
- 80歲以上,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持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 70至79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持診斷證明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 |
|---|---|
| 1.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 2. 智能障礙 | 重度 |
| 3. 植物人 | 重度 |
| 4. 失智症 | 輕度 |
| 5. 自閉症 | 重度 |
| 6.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 7.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 8.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 9. 精神病 | 重度 |
| 10. 肢體障礙 | 重度 |
| 11. 罕見疾病 | 重度 | 12.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適用對象如下(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重招之案件)
- 資格一、年齡滿75歲以上
- 資格二、以下表列適用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 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 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 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一名外籍看護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配偶,如:先生/妻子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媳婦、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如: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在國內無親屬者
雇主責任意外險
| 雇主責任意外險 | 依勞動契約內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外籍移工投保意外保險。 | 備註 |
|---|---|---|
| 保額 | 50萬 | 外籍看護工在台灣工作期間,因事故導致殘廢或死亡,依勞動契約約定應由雇主負責任賠償(包含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 ※雇主責任意外險是在雇主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雇主賠償之責。 |
| 雇主負擔 | 900元/年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申請人需為受照顧人之直系血親、三等內血親、一等內姻親、祖父母與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關係為姻親者:需再檢附關係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就業通求才登記/長照中心登記
- 申請人(雇主)印章
入境後費用
1.雇主負擔部分
| 項目 | 費用 | 說明 |
|---|---|---|
| 基本薪資 | 20,000 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 加班費 | 667x4=2,668(當月有4個星期日) 667x5=3,335(當月有5個星期日)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七日要有一天例假日。(EX.若當月有五個星期日,加班費則以五天計算) |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月 |
|
| 勞保職災保險 | 56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 健保費 | 1,428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 每月負擔金額 | 26,152 ~ 26,819元/月 |
2.移工負擔
| 項目 | 備註 |
|---|---|
| 居留證 | 入境先辦理一年費用1,000元,聘僱許可函核發後再辦理二年2,000元,共計三年3,000元 |
| 定期檢查費 | 約$2,000元/次(價格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前後30日內辦理 入國健康檢查(印尼籍須加做傷寒,費用約300-500元) |
| 健保費 | 移工自付額$458元/月 依政府公告調整 |
| 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第四~十四年每月1,500元 |